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陳鍵興 劉暢)海協會與海基會13日在北京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舉行第三次專家工作商談。大陸方面由海協會理事、商務部臺港澳司司長唐煒帶隊,台灣方面由海基會顧問、台灣經濟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黃志鵬擔任團長。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本及5個附件深入交換意見,並取得實質進展。
在本次商談中,雙方就協議文本基本達成共識,協議文本由序言及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等5章共16條組成,其內容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
——貿易與投資:針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制定雙方進一步協商的原則與項目。
——經濟合作:制定後續合作事項包括知識産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利化及産業合作等。
——早期收穫計劃:包括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相關條款;實施早期收穫的産品及服務業別清單,將由雙方進一步確認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其他:主要包括爭端解決、機構安排、生效、終止等條款。
雙方表示,將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漸進的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取消彼此間的貿易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加強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為使兩岸民眾儘快感受到“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利益,雙方在充分照顧彼此關切的基礎上,就協議中的早期收穫計劃充分交換意見並取得重要共識,即在協議生效後一定時間內開始對部分産品實行關稅減讓,並在部分服務貿易領域實施更加開放的政策措施。早期收穫計劃涉及的産品在項目數、金額、比例上均達到相當的規模;涉及的服務業別開放,也已充分考慮彼此的需要。雙方同意,在協議生效後,儘快展開後續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議的商談。
此外,雙方就臨時原産地規則、適用於早期收穫的服務提供者定義、雙方保障措施等協議附件內容進行磋商,並基本達成共識。
雙方認為,“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將為兩岸經貿合作搭建制度化的平臺,並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對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擴大雙方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等方面,都將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雙方表示,將加速“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協商工作進程,以爭取在第五次兩會商談時簽署協議。
鄭立中: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符合兩岸經濟關係發展規律禁得起檢驗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劉暢 陳鍵興)13日在北京舉行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三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取得重要進展。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當晚在宴請雙方代表時表示,這一協議符合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客觀規律,協議一旦順利簽署,將禁得起時間、禁得起實踐、禁得起歷史的檢驗。
鄭立中説,回顧兩會專家工作商談走過的歷程,有三點最深的體會。一是簽署協議符合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於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兩岸優勢互補、互利互惠,也有利於兩岸共同應對日益嚴峻的國際競爭。
二是有了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造福兩岸同胞的指導思想,才有了正確的行動和成功的結果。
三是兩會專家都有著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強烈的敬業精神,為今天取得的進展作出了很大努力,希望大家再接再厲,為順利簽署協議繼續努力。
臺辦舉行發佈會就台灣參與世博會、ECFA商簽答問
台灣東森電視臺記者: 我們知道關於ECFA,兩岸都希望在5、6月之間簽署,現在已經進行了兩次協商。請發言人核實,第三次的協商是不是在4月底?據説好像金融服務業也會納入早收清單裏面,是不是這樣?
范麗青: 正如你所説的,關於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已經舉行兩次了,在會上大家也達成了很多共識。關於第三次的工作商談,雙方同意加速推動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進程,儘快在大陸進行第三次商談。有關兩岸銀行業的開放,基本的原則應當遵守平等互惠的原則,同時也會考慮到兩岸經濟規模的差異等因素,我們希望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商談中,能夠進一步就兩岸銀行業相互開放的準入性政策展開商談,儘快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創造良好的條件。 >>>詳細內容
馬英九表示:與大陸簽訂ECFA將提升台灣競爭力
新華社台北2月9日電(記者 劉剛 徐群)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9日表示,大陸是台灣最大的貿易夥伴,這也是必須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最大理由。他指出,若與大陸簽訂ECFA,可以幫助台灣的民眾做生意,提升台灣競爭力。
馬英九當天召開專門記者會,首次向島內民眾報告推動ECFA的重要性和意義。他指出,亞洲在過去10年已發生驚天動地的大變化,但台灣卻沒有參加到這一變化中。因此需要反省,台灣如何避免在亞洲經濟整合下被邊緣化。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