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衛敏麗、趙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擬拓寬接受村民舉報的渠道,明確有關機關對破壞村委會選舉行為調查處理的職責。
修訂草案此前規定,對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舉報,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認定,並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及一些地方提出,應當拓寬接受村民舉報的渠道,進一步明確有關機關對破壞村委會選舉行為調查處理的職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
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提出適當要求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衛敏麗)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提出了適當要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調研時,各地普遍認為,村委會成員尤其是村委會主任,在村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較大,實行海選對候選人把握不準,實踐中容易出現被判過刑的人、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品行惡劣的人以及年齡偏大的人被選為村委會主任的現象。各地建議增加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比如,對年齡規定一定的上限,對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文化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特別是不能有刑事犯罪記錄。
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為做好提名候選人的引導工作,應當對村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條件提出適當要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的村民為候選人。
我國擬修法限定村民選舉受託人範圍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衛敏麗)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限定村民選舉受託人範圍的規定。
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目前各地普遍規定村民可以書面委託投票。但有的地方提出,委託投票雖然可以提高參選率,但實踐中容易引發拉票、賄選等問題,建議取消委託投票,實行嚴格的一人一票,或者對委託投票作出限制,只限于同一戶口內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
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針對實踐中委託投票出現的問題,為保證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投票,應當對受託人的範圍加以限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建議在此次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同一家庭戶口內其他成員代為投票。
我國擬修法加強鄉鎮政府對村規民約的指導監督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衛敏麗、吳晶)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擬加強鄉鎮政府對村規民約的指導監督。
針對修訂草案此前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所作的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村民利益的情況,應當加強鄉鎮政府對村規民約的指導監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建議增加相關條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違反相關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委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 其職務將依法終止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衛敏麗、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修訂草案明確,村委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其職務將依法終止。
針對修訂草案此前對村民委員會成員被評議不稱職的處理的相關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暢通民主評議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的退出機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相關條款規定中村委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應當主動辭職;拒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序”的規定,修改為“其職務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