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7月26日電(記者 周潤健)《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迄今為止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農民教育培訓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004年,天津市實施了農村勞動力“351”培訓工程,取得顯著成效。2008年,天津市又實施了農民素質提高工程。這兩個工程的實施,為《條例》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
今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召開,《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獲得表決通過。這部《條例》對農民教育培訓的組織原則、發展規劃、培訓主體、經費保障、組織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條例》規定,農民教育培訓包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具有天津市農業戶籍的勞動者,具有天津市非農業戶籍從事農業生産的勞動者以及不具有天津市戶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從事農業生産兩年以上的勞動者,依照條例規定在天津市接受農民教育培訓。
根據該《條例》,天津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為了保障《條例》的實施,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也將主要用於“補貼參加農民教育培訓並取得證書的人員、培訓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改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三個方面。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潤蘭在26日召開的該條例貫徹動員會上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將保障天津農民教育培訓事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農村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城鄉統籌發展進程,對於全面提高天津農民的綜合素質,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教育處處長王青立在動員會指出,多年來,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得到了較快發展,億萬農民通過接受培訓,提高了素質和技能水平,拓寬了就業門路,實現了增收致富的願望,成為發展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力量。但是,由於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保障,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在不同地區、不同程度上存在事隨人走、培訓跟著項目跑的現象,隨意性大,不確定性因素多,為農民培訓工作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帶來了困難。
王青立表示,天津出臺的《農民教育培訓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地方性農民教育培訓法規,開啟了我國農民教育培訓規範化、法制化進程,對其他地區開展農民教育培訓立法工作和推動全國農民教育培訓邁向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