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7月27日電(朱旭東、金慧)記者27日從江蘇省司法廳獲悉,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衛生廳聯合製定的《江蘇省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管理辦法》,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江蘇為進一步規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提高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水平而制定的一部規範性文件。
據江蘇省司法廳副廳長萬力介紹,目前,全省已有78個縣(市、區)成立了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今年1-4月,全省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共受理醫患糾紛861件,調解醫患糾紛851件,調解成功818件,涉及賠償金額3200多萬元,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辦法》規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縣(市、區)設立,由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管理,依法獨立受理和調解本轄區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組織。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設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後,應報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場所、工作經費和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和辦案補貼經費由政府出資保障。《辦法》明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由司法、衛生、公安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醫學、法學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並配備不少於2人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員由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聘用,聘用期1-3年,到期可續聘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