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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20年為國家安全發揮作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8月1日電(記者 黎雲)記者從正在福州召開的全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座談會上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20年以來,産生了強大法律效應,為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有傚法律保障,形成軍事設施保護與地方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2月23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後,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第一部完整的軍事法律,也是保護軍事設施的根本大法。 此後,我國先後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和400多部地方性相關法規,明確了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組成及職責,陸域、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和範圍劃定等問題,形成了上下銜接、系統配套的軍事設施保護法規體系。

    總參謀部主管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白建軍介紹説,目前,我國90%的陸地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已經劃定,落實了圍界、標識、警示、監控和屏蔽等保護措施,正在推進水域軍事禁區、水域軍事管理區的劃分工作。全國縣以上政府均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要求,建立了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重要地區還建立了軍民共管組織,配備了專門的軍事設施保護人員。各級地方政府在開展經濟建設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過程中,特別是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圍興建涉外項目時,越來越重視軍事設施的保護需求,積極聽取徵求軍事機關意見。

    白建軍介紹説,近5年來,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破壞軍事設施的犯罪行為,先後立案查處破壞軍事設施的嚴重案件310余起,各地行政執法機關還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1990年以來,軍隊也及時調整部署,報廢了1000多個國防工事,70多個機場實行了軍民合用,有利支援了地方經濟建設。

    白建軍還談到,由於軍事設施保護需求與地方經濟建設和老百姓的生産生活在土地、水域、空域和電磁環境方面都存在矛盾,目前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還有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在軍用機場凈空區域內違章建設超高建築、在軍用港口航道非法進行水産養殖和旅遊開發、在雷達和技偵陣地周圍非法使用無線電設備、在重要軍事設施周邊違規建設涉外項目和高層建築等。

    白建軍説,對於這些問題,國家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充分考慮軍事設施保護需要。特別是在沿海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工作中,對於重要的軍港水域,必須依法劃定水域軍事禁區,對於一般性水域軍事管理區,則要求部隊在滿足安全保密和使用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對於部隊間歇性使用的海區,可做軍民共用海域,合理區分使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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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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