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8月3日電(記者曹健、艾福梅)《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公開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成績排名。
除不得公開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成績排名外,《辦法》還規定了學校和教師不得有以下10種行為,其中包括拒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學;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學生收取費用;以各種形式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在義務教育階段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挂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隨意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歧視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未成年學生;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批准,佔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法定節假日舉辦各種名目的補習班等。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學校和教師,《辦法》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