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信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由行政機關、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從業人員(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範圍,定期評估,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知法守法,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義務,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創造,保護知識産權和專利。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活動信息,拒絕作假。
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規範操作,認真執行上級指令。執行中如發現可能發生違章違紀行為,或可能導致風險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告或越級報告。熟練掌握業務技能,取得任職崗位應具備的資格。
第七條 從業人員應遵循公平競爭,恪守“客戶自願”原則。自覺抵制低價傾銷、貶低同業、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做到客戶至上,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執行首問負責制,熱情接待,語言文明,舉止大方。尊重隱私,不因客戶性別、膚色、民族、身份等差異而優待或歧視。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熱心公益,奉獻愛心,公私分明,勤儉節約。
第十條 從業人員遇到利益衝突,應主動回避。辦理授信、資信調查、融資等業務的從業人員,在涉及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人時,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從事與本機構有利害關係的第二職業。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自覺抵制欺詐、非法集資及商業賄賂,拒絕黃、賭、毒。在社會交往和商業活動中,廉潔從業,不得接受或給予客戶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自覺抵制內幕交易,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牟取個人利益,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絕洗錢,及時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十三條 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了遵守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內容外,還應遵守以下職業操守指引。
一、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服務國家宏觀調控,維護大局。善於管理,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堅持原則。履行社會責任。
二、忠實履行受託人責任和經營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科學發展戰略,科學決策,謹慎用權,防範風險,遠離職務犯罪。
三、以身作則,自覺遵行本指引並承擔組織從業人員遵行本指引的義務。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賢,關心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培育團隊意識。
五、適度參與公共活動,遠離違法及不良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或輸送非法利益。
六、細化管理,重點監控,明確本機構關鍵崗位特殊職業操守並組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遵行。
第十四條 本指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標準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可依照本指引修訂或者制定本機構(行業)員工相關規範。
第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修訂。
第十六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