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我國擬修改刑法首次削減死刑罪名 新華社發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婷玉、崔清新、鄒聲文)對死刑的控制是國際的潮流和趨勢。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明確提出要取消現有的13個死刑罪名。
法律專家表示,這將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也是繼2007年我國將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後,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個實質性進展,突顯了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更好保障。
我國現有68個死刑罪名。近年來,有學者強烈呼籲減少死刑罪名。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澤憲説:“我國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七八個罪名上,有相當一部分死刑罪名適用非常少,因此有壓縮空間。”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確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説:“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佔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立法減少死刑,司法實踐減少死刑適用,這是全球的大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説,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順應死刑發展的全球趨勢和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來削減死刑罪名非常必要。“畢竟侵犯財産和人的生命沒有辦法相比,理論上很難説是罪刑相適應。”他説。
李適時在作法律草案説明時也明確表示:“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這次提出要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都是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都是經過慎重選擇的。
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從1997年到現在還沒有一例這樣的案件;如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年定死罪是為了嚴打經濟犯罪,但這些年稅務機關通過加強“金稅工程”的建設,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術的更新,這類犯罪已大大下降。
“預防犯罪的有效性並非越重越好,而是應做到有罪必罰,這比單純重罰更有效。”劉明祥則表示。
有關專家同時強調,這次修改刑法、減少死刑罪名,絕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劉明祥説:“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實際服刑又很短,則會帶來負面效應。”
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減少死刑的同時,著力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係,嚴格限制緩刑,並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並罰的刑期,使之從20年升至25年。
根據草案規定,將死緩的減刑幅度由現行刑法規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定為“20年有期徒刑”;草案還同時規定,對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
草案還修改了現行刑法中關於數罪並罰後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的規定,明確:對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李適時指出,現實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期限較短,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也難以起到懲戒作用。因此,有必要適當延長其實際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