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法制辦獲悉:《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已起草完畢。該《草案》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縣級以上政府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
《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財産徵用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署名備查,徵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徵用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
《草案》還規定,在未向社會公佈應急避難場所,未公佈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況等14種情形下,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被給予行政處分。
據四川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該草案的起草,主要是依據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四川省政府2008年224號令,即《北川羌族自治縣縣城地質災害現場及同類災害現場清理保護規定》的基本精神擬定的。目前,《草案》已在四川法制信息網全文公佈,將收集各地區、各部門的意見,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並逐項進行可行性評估。(記者 劉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