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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遵循公平誠信原則 防範三類違法行為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 新華社記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剛剛出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回答提問時表示,辦法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旨在防範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為,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該辦法的依據及必要性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主要依據《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2008年,上述規定被廢止,因而現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範,也無規章進行規範的狀態。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交易無所不在,與交易相伴的合同行為無所不在。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並通過規章的實施,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問:辦法調整的範圍是什麼?

    答:通過對合同活動的調查和研究,我們認識到,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類較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即合同欺詐;第二,利用合同,採用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據此,辦法調整的範圍及主要內容也相應分成以上三個基本部分,並根據每類合同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現實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現象,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我們確定並遵循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為基本原則。

    問: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的合同違法行為,應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請問,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既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國現實的合同活動中,私權的濫用、甚至被惡意使用的情況比較突出,這種狀況干擾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壞合同公平,不僅導致合同糾紛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經濟秩序也造成惡劣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專司合同行為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為給予監督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行為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為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

    鋻於此,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

    問:針對有關單位與個人,為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於在合同中實施的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的上述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其性質也是惡劣的,應該被禁止。

    因此,在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此類行為,從事此類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工商總局出臺辦法
扼制“霸王條款”“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等被指違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部分內容直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如遇損壞只賠償同類膠卷”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據此,《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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