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10月22日電(記者馬勇)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10月22日正式向社會公佈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實施細則》,自今年12月1日《細則》開始實施,青海省的涉訴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活動將納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建青介紹,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進行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是為了處置涉訴資産,達到資産變現目的,進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法院涉及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案件逐年增多,因管理部門不明確,監督制度不完善,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環節的不規範問題日益突出。一些仲介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不公開、不公平、不規範,缺乏有效監管,高值低估、低值高估和暗箱操作拍賣活動的問題時有發生。
李建青表示,制定並實施這一《細則》,將涉訴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活動納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規範管理,既有利於法院自身的廉潔、提高法院對外委託工作的質量效率,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
根據這一《細則》,在委託評估和拍賣機構的確定中,青海省高法取消了當事人協商選定的方式,將統一公開隨機選定,並進一步嚴格規範了備選機構範圍的産生程序;青海省高法將嚴格實施委託評估、拍賣名冊制度,並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確保遴選錄入資質信譽良好的仲介機構,督促其在法院依法執業。
為確保涉訴資産處置交易價格最大化,《細則》強化了法院對拍賣、變賣活動的主動監督制約機制,規定法院在處置涉訴資産中應首選拍賣,僅在出現不宜拍賣和流拍的情形後,才允許考慮採用變賣程序;拍賣活動要提高成交率、變現率,降低流拍率、降價率;變賣活動則應遵循公開、市場、快捷、價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