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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規定仲裁協議可由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趙超、陳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將提請於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改了相關條款,明確仲裁協議可由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解決爭議方式的依據,對其法律適用問題應當作出專門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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