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召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出席會議。
據介紹,檢察機關於2003年9月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過7年探索,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穩步推進,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3137個檢察院進行了試點,佔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先後選任人民監督員3萬多人次。人民監督員共監督“三類案件”32304件,其中不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意見的1635件,檢察機關採納899件;對“五種情形”提出監督意見1000余件,絕大部分已經辦結並向人民監督員反饋。經中央同意,高檢院決定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胡澤君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中央要求和高檢院部署,迅速行動起來,認真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按時啟動、有序推進。
——要進一步改進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應以上級檢察機關選任、管理為主,即由省、市兩級檢察院綜合考慮轄區內檢察機關辦案數量、人口、民族等因素,確定本轄區人民監督員的名額,統一進行選任,匯總後建立人民監督員庫,根據監督案件的實際,採取隨機抽選的辦法,確認並組織人民監督員對本院及轄區檢察院需要監督的案件和事項進行監督。
——要進一步調整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調整後的監督範圍主要包括七個方面:檢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擬不起訴案件;擬撤銷案件;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
——要進一步規範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程序。要改進案件監督組織方式,省級以下檢察院提交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由上級檢察院統一組織人民監督員監督。要統一監督程序,納入監督範圍的七類案件或事項,均適用統一的監督程序。對應當接受監督而未履行監督程序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檢察院應當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責令下級檢察院依照規定啟動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要完善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程序,要做好監督程序與訴訟程序、辦案程序的銜接,不能因為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而延長法定辦案期限,特別是要堅決防止超期羈押。
——要進一步發揮人民監督員的作用。要健全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辦理機制,積極拓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渠道,完善人民監督員聯絡服務機制。
胡澤君強調,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