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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統一旅遊糾紛案件裁判尺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楊維漢)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旅遊成為人們休閒娛樂的主要方式。近年來,旅遊糾紛案件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中數量增長快、牽涉環節多、處理難度大的糾紛類型。

    為統一旅遊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依法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構建規範有序、和諧穩定的旅遊市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共26條的司法解釋,自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介紹,在我國旅遊業發展過程中,一些旅遊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既嚴重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也導致旅遊市場的惡性競爭,已經形成社會關注的熱點。組團出遊,連接著旅遊者“吃、住、行、遊、購、娛”六大環節,由於其涉及的環節多、鏈條長、責任主體多元化,加大了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糾紛解決的難度,急需出臺一部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以規定。

    “在旅遊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時,法院也面臨著適用法律和統一執法難度加大的難題。”孫軍工説,旅遊合同中的損害賠償,橫跨侵權法與合同法兩大領域,同時還涉及眾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所涉法律規範雖多,但合同法對於旅遊合同未作專門規定,司法解釋在這一領域也存在空白。隨著旅遊者維護自身權益意識的增強,社會敏感度較高、法律依據不明確的旅遊糾紛案件日漸增多,案件處理難度越來越大,亟須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範和指引。

    司法解釋界定了旅遊糾紛案件的受案範圍。旅遊糾紛司法解釋包括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制定該司法解釋的目的在於解決旅遊過程中旅遊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旅遊景點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發生的旅遊糾紛,可參照該司法解釋處理。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旅遊者個人的訴訟權利。在集體旅遊中,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遊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司法解釋也較為全面地規範了旅遊法律關係,明確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法院支持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楊維漢)“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是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的規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機關將限制轉團、挂靠等損害旅遊者權益行為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楊維漢)“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還規定,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挂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規定,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維護好旅遊者合法權益,也要合理界定旅遊經營者責任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人民法院要依法平衡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關係。

    “旅遊經營者的責任需要合理界定。支持和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是制定這部司法解釋的主旨之一。”孫軍工説,司法解釋並沒有片面強調旅遊者利益的維護,無限擴大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而是通過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動期間以及自由行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及責任免除條件等方式,對旅遊經營者的權益也進行了合理維護。

    孫軍工説,在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也將通過司法手段,注重維護旅遊經營者的生存發展。互利共贏是人民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堅持的基本原則之一,既要維護好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並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兩者不可偏廢。

    據了解,人民法院下一步將把旅遊者權益的保護納入更為嚴格規範的制度架構之中,繼續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及時解決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同時,還將充分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加強與消費者協會的溝通和協調,積極主動地邀請旅行社協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等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調解,力爭案結事了。

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楊維漢)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這是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這個司法解釋還對旅遊消費者權益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司法保護的人文關懷。

    司法解釋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在旅遊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遊者經導遊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同時,司法解釋還對消費者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也指出,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遊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産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對保護旅遊者行李物品、證件安全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1日開始施行。這部司法解釋對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保管旅遊者行李物品以及證件安全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

    司法解釋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司法解釋規定,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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