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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徵企業所得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 記者19日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五部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明確對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通知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必須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産經營地在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此外,這些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這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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