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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辦學校不得委託仲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11月23日電(記者 周潤健)為規範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天津明確規定,民辦學校不得委託仲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活動。

    近年來,天津大多數民辦學校能夠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運作、誠信招生。但仍有少數學校存在不規範使用學校名稱、不能如實向社會宣傳自己甚至違規欺詐招生的問題,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近日召開的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對民辦學校招生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規定,民辦學校不得委託仲介機構或者個人進行招生活動;民辦學校發佈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該在發佈前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內容、發佈形式和相關證明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發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準確、與備案內容一致,要載明學校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場所、收取費用、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應當在辦學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民辦學校一旦在招生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將被處罰。該草案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虛假宣傳,以誤導、欺騙等方式招收學生,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未向審批機關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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