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定推進工資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是政府職責
新華社杭州11月29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一部地方性法規規定,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是政府職責。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明確,各級政府要加強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集體協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
在集體合同的審查方面,該條例指出,集體合同簽訂或者變更後,要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説明等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浙江省民營經濟比重大,中小企業量大面廣,區域塊狀經濟形成規模,外來務工人員較為集中,協調勞動關係任務日趨繁重。
浙江省委、省政府2008年就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納入黨委政府考核,並提出到今年年底前,全省開展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覆蓋面達到70%以上,其中國有集體企業覆蓋面力爭達到100%。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工資多少員工有了話語權。湖北籍的陳先生在溫州瑞安一家鞋廠務工,“實行工資集體協商以來,收入開始見漲”,2009年相比2008年漲幅達到30%。他説:“現在工錢多少我們也有説話權,幹活更有勁了。”
浙江:三種情形下勞動者可提出漲工資
新華社杭州11月29日電(記者 岳德亮)記者29日從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從2011年1月1日起,三種情形下勞動者可要求“老闆”漲工資。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一個工資年度內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胡虎林表示,規定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長工資要求的具體情形,有利於從立法上推動企業建立正常的職工工資增長機制,保障勞動者收入的穩步提高。
“該地方性法規統籌兼顧了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浙江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丁耀民説,條例添加了一款內容,即用人單位確因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資調整方案,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