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形成多渠道補償的長效機制,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平穩運行和發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4日發佈。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政府對差額給予長效補償
《意見》明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具體包括三個渠道:
一是專項補助經費。主要有四個方面,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服務數量和質量按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011年進一步提高補助標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二是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
三是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予以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後結算,並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的補助機制。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要建立長效的補償機制,必須要在綜合改革上下功夫,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管理等運行機制進行改革,徹底打破“以藥養醫”機制,同時避免回到“大鍋飯”,才能使基本藥物制度的效果得以發揮出來。
一般診療費納入醫保報銷
《意見》提出,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並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具體收費標準(全國平均數為10元左右)和醫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區、市)綜合考慮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併到一般診療費裏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相關部門將制定具體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
這位負責人指出,設立的“一般診療費”將納入醫保報銷範疇,不會加重群眾負擔。
醫務人員工資參照事業單位
《意見》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調動基層醫務人員積極性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性的措施。
一是保障基本,明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醫務人員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同時,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制度同步落實到位。
二是體現績效,建立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
三是提高地位,政府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償責任,機構運行和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有了保障,徹底改變了過去醫務人員靠賣藥、創收維持收入水平的狀況,使醫務人員安心為群眾提供服務,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提高業務水平。
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也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意見》明確對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
《意見》指出,將在核定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室承擔,並支付相應經費。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提供的門診服務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記者 李紅梅)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國辦發〔201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詳細內容
國務院醫改辦談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14日在中國政府網正式公佈。這是繼本月初鼓勵社會資本興辦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等文件發佈之後的第三份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配套性文件。
我國制定這一補償機制對當前推進基本藥物制度改革,改變“以藥養醫”機制,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的積極性有何意義?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如何補償?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