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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就“新拆遷條例”立法第二次徵求公眾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全文,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徵求公眾意見。根據意見稿,行政強制拆遷將取消,須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此,社會高度關注、討論熱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

    據了解,首次徵求意見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整理、分析,選取40多個典型城市就建設用地來源、房屋拆遷和土地徵收等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統計。經過多次論證,聽取專家、有關機關意見之後,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徵求意見稿。

    針對群眾關心的房屋徵收的補償問題,二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徵收範圍的確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徵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徵收程序是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對此,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徵求意見。

    此外,二次徵求意見稿還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強制搬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通知,公眾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對二次徵求意見稿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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