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徐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負責同志28日對新華社記者表示,新《條例》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更好地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條例》具有六大亮點
這位負責人解釋,新《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從制度上解除了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後顧之憂。
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將認定範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是引導職工群眾高度重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範圍。
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新《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並且授權我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新《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對於新《條例》的意義和作用,這位負責人表示:
首先,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新《條例》調整擴大了工傷保險實施範圍和工傷認定範圍、大幅度提高了工傷待遇水平,簡化了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這些規定的貫徹實施,可以充分保障工傷職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減少由此引起的社會矛盾,有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有利於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新《條例》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範圍,通過社會統籌的工傷保險制度,分散了這些單位承擔的工傷職工經濟費用,同時可以減輕這些單位的事務性負擔。新《條例》還將部分原由單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進一步規範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第三,有利於加快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新《條例》在進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了工傷預防費的使用規定,確立了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在工傷保險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對工傷康復也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我國的工傷康復事業有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和保障。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預防、補償和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最終形成,有利於加快實現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由單純注重事後補償向事後補償與事前預防並重轉變,由治療性康復向以職業康復為核心、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的工傷康復的轉變,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同時,也從根本上保障了職工的權益。
重點做好四項工作
這位負責人説,明年1月1日,新《條例》就要正式實施,時間十分緊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確保新《條例》的順利實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為貫徹實施好新《條例》,我部成立了由有關單位組成的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各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要建立相應領導協調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切實加以落實。我們將加強對地方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進一步與財政、衛生、安監、機構編制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新《條例》的貫徹落實。
二是廣泛開展新《條例》的宣傳學習工作。將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深入到企業、街道和社區進行宣傳,努力使新《條例》的精神和主要內容能夠家喻戶曉,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
三是抓緊修訂完善配套政策法規。將根據新《條例》要求,抓緊修訂《工傷認定辦法》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制定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等。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要對現行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的,要抓緊修改或廢止;對新《條例》授權地方制定的政策標準要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在清理和制定法規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實現政策的平穩過渡。
四是切實做好貫徹落實新《條例》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促進用人單位依法參保。要充分發揮行政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合力,促進新《條例》的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6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制辦就國務院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答問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近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辦負責人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