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配套規章,三個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作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關之一,工商總局制定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是確保反壟斷法順利實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內容。
此前,工商總局已出臺了反壟斷法的另外兩個配套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這位負責人表示,新出臺的三個規章對壟斷協議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提高了工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了工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