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記者 楊維漢)“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作出了上述規定。
意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意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發佈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意見強調,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佈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
意見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總結審判經驗、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