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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組織或個人禁止在我境內任意開展"非遺"調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該法規定,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

    該法規定,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根據法律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對情節嚴重的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組織,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履行傳承義務的傳承人將被取消資格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該法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區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該法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三個條件: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該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四項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益性宣傳。

    該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進行“非遺”調查應尊重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規定,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該法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規定,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學校應開展相關“非遺”教育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周瑋、白瀛)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教育。

    法律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

    法律還規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周瑋、白瀛)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

    法律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知識産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保存工作。

    國家鼓勵在有效保護基礎上對“非遺”項目合理開發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周瑋、白瀛)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

    法律規定,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同時,相關法律責任也予以明確: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存”與“保護”:新法律對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産“區別對待”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周瑋、白瀛)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突出了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法律明確,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

    根據本法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眾建議+專家評審:讓“非遺”名錄更具公信力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周瑋、白瀛)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明確,國務院和省區市政府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為保證政府作出的決定既有社會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需要,法律規定,在“非遺”名錄建立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並徵求公眾意見。

    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産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法律規定,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遺”名錄。

    法律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法律同時規定,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佈。

    保護民族文化之根——聚焦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周瑋 白瀛)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會議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25日獲表決通過。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是我國文化領域繼文物保護法之後又一項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設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專家認為,這部法律的出臺,對於加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産,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等。

    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自2005年開始的第一次全國性的大規模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已經基本結束,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總量近87萬項;截至2010年,我國共有34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成為入選名錄項目最多的國家;2006年、2008年國務院先後公佈了兩批共102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名錄項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後認定並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但同時,伴隨全球化進程加快,工業化、城市化、國際化的步伐加快,源於農耕文明、主要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生存土壤及生態環境也正受到嚴重衝擊,面臨巨大的生存危機,亟須通過立法明確相關保護制度。近些年來雖然已經頒布了一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地方性法規,但全國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2004年8月,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法律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保護、弘揚和展示。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可以説,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出臺正逢其時。這部法律立法的總體思路,突出了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針對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的過度商業性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現象,法律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同時,相關法律責任也予以明確,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一種與億萬群眾生活最貼近、有著緊密關聯的文化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只有引起全社會上下一致的關注才能取得成效。為此,法律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如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非物質文化遺産不僅是一筆歷史財富,更是現代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精神動力之一。專家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全國性法律的出臺,將為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為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幸福感、為增強民族認同感和凝聚力、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為提升國家的軟實力、為促進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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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副部長談“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出臺
· 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支持開展傳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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