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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規定對房屋建築進行全生命週期“體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 張舵、劉德炳)最新出臺的《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房屋建築尤其是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應當定期進行安全評估鑒定。這是記者28日從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辦法》對房屋建築使用行為、檢查維護、安全評估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規範,這是北京市第一部對既有房屋建築實施“全生命週期管理”的政府規章,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張農科介紹,當前北京市已經從建設高峰期向使用和維護高峰期轉變。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房屋建築總面積為9.03億平方米,其中城鎮7億平方米,農村2.03億平方米。實施該《辦法》,既可以促進既有房屋建築的可持續發展,也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

    依照規定,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是主要責任主體;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由實際佔有人承擔相應責任。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該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況,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鑒定。對於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烈度等情況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鑒定。

    《辦法》要求,對於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據介紹,房屋建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時,北京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區縣人民政府可視具體情況在租金上予以補助。

    此外,《辦法》規定,禁止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禁止超荷載使用房屋建築;禁止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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