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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規定企業重大事故責任人不得再擔任礦長等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廣西規定企業重大事故責任人
終身不得再擔任企業礦長(廠長、經理)
    

    新華社南寧4月2日電(記者熊紅明)廣西近日出臺新規定,企業一旦發生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其主要責任人將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這是記者從廣西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工作會議上獲悉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李明鳳介紹,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於安全生産的有關規定,廣西要求每一個礦山企業由礦長、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輪流現場帶班,企業必須配備可滿足正常輪流帶班的領導成員,不得聘任無領導職權的人員代替領導帶班。對於無企業領導現場帶班或者應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此外,廣西還要求有關企業於今年5月底前對本企業的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全面修訂,賦予生産現場帶班領導、調度人員或班組長在遇險第一時間內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目前,廣西安監部門已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健全和完善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將嚴肅追究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於發生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上級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也將被追究責任。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將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國務院去年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去年9月,廣西河池市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朝陽煤業有限公司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代替礦領導下井帶班被媒體披露。國務院安委辦調研督查組隨後到廣西督查,結果發現和昌(廣西)化工有限公司橫縣陶圩芒硝礦也存在類似問題,這家礦山企業設有1名礦長和9名副礦長,卻另任命11名“值班礦長”下井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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