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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改煤炭法和建築法條款"對接"社會保險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華春雨)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關於修改煤炭法和建築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擬修改這兩部法律中的個別條款,以與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保持協調銜接。

    全國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石秀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介紹説,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兩條規定是在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前,為及時救治和補償因工作發生意外傷害的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而作出的專門規定。

    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要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經對相關法律進行清理,為保持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避免出現煤礦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同時參加兩項保障內容相同的強制保險的情況,需要對煤炭法、建築法的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修改。

    根據決定草案,煤炭法第四十四條擬修改為:“煤礦企業在保證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築法第四十八條擬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在保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石秀詩作説明時表示,這樣修改,既明確煤礦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又將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願參加,使其成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以提高對這兩類職工的保障水平。

    據了解,目前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參加的意外傷害保險,總體賠付標準低於工傷保險,而且不包括康復治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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