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 記者6日從教育部獲悉,經台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成立並准予在大陸招收學生的高等學校,2011年將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6省市招收自費生。
據了解,2010年8月,台灣方面承認大陸41所高校學歷,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2011年,為保證大陸學生赴臺就讀工作穩妥、有序進行,特成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與台灣負責招收大陸學生的“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對口溝通協調招生相關事宜。
報名條件要求,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6省市參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可報考台灣有關招生院校。畢業于台灣承認學歷的大陸41所高校且目前戶籍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6省市的畢業生或入學前戶籍在上述6省市的41所高校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可報考台灣有關招生院校。
學位方面,被錄取考生必須在台灣修完全部規定課程,並論文答辯合格後取得台灣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方可作為大陸有關部門認證的依據。在台灣“陸生聯招會”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備案的大陸學生在台灣學業期滿,獲得台灣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大陸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此外,台灣有關招生高等學校于2011年7月4日前結束本科錄取工作,並將錄取名單通過“陸生聯招會”提供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將錄取名單提供給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6省市招辦。凡被台灣高等學校錄取並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大陸高校統一錄取,有關省級招辦不得再向大陸其他高校投放已被錄取的考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