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文化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宣部、文化部11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快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全面完成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任務。
《通知》要求,除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少數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院團外,其他國有文藝院團(不含新疆、西藏地區)都要轉制為企業。
《通知》強調,要加大對轉制文藝院團的資金扶持力度。轉制前由各級財政安排的正常事業經費,轉制後在一定期限內繼續撥付。中央和地方財政通過安排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宣傳文化專項資金,對轉制文藝院團重點産業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分批為縣級轉制文藝院團配備流動舞臺車、交通車,資助轉制文藝院團更新設備、改善排練和演出條件。鼓勵探索以政府採購等方式支持轉制文藝院團加快發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向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任務的轉制文藝院團傾斜。
《通知》指出,要全力保障轉制文藝院團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對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人員與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退休待遇差,要通過多種方式妥善予以解決。要充分尊重演職人員的擇業意願,拓寬轉崗途徑,加強轉崗培訓,經考核可充實到文化館(站)、群眾藝術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也可安排其從事藝術普及工作。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係。鼓勵藝術名家和其他演職人員以個人持股的方式參與轉制院團的股份制改造。
《通知》提出,今年下半年,中宣部、文化部將聯合開展對地方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工作的督察。2012年上半年,將對各地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工作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