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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就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準確適用刑罰手段 依法懲治醉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 楊維漢)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車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隨著著名音樂人高曉松于5月17日下午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李俊傑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等案件的宣判,媒體和社會各界對醉駕入刑問題更為關注。為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記者走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記者:對於各地近期相繼判處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評價?

    答:5月1日以後,各地法院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繼判處了一批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等具體情況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彰顯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刑法規定懲處危險駕駛犯罪的態度和決心。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醉駕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懲戒和教育作用,對廣大社會公眾起到了積極的法制宣傳和警示作用。

    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由於前一時期採取了嚴查酒後駕車、將醉駕入罪等有力措施,現在不僅醉酒駕車現象有所減少,酒後駕車的行為也隨之減少。這表明,通過更為嚴厲的法治手段規範、約束交通行為,維護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目的已經初步實現。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危險駕駛罪追究醉酒駕駛者的刑事責任,對於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醉駕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

    記者:據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發通知,對依法追究“醉駕”刑事責任問題提出要求,您能否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我們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關於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在立法時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醉酒駕車是一個時期以來常見多發的嚴重違法行為,給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佈後、正式施行前的準備階段,有關方面即建議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準確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駕行為在內的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於此前對此類行為僅是作為違法行為處理,並未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人民法院缺乏對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對於法律適用中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和量刑處罰標準難以準確把握,因此,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沒有與5月1日前後已頒布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出臺。

    5月1日以後,許多地方法院向我院反映,亟須規範、統一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和處罰標準,以確保刑罰的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根據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於今年5月5日及時向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轄區內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第一、二起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候選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將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下發全國法院參照適用,以統一和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據通知要求,陸續報來了相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將儘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總結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以指導性案例或其他適當的形式,印發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指導,確保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危險駕駛罪的最新規定得到準確、嚴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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