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記者 雷敏)商務部17日發佈2011年第32號公告,終裁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對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94號公告的內容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為5年。
應國內産業申請,2010年6月17日,商務部發佈2010年第34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