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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在緊急情況下市、縣級政府可發佈臨震預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蘭州8月5日電(記者王博)已發佈地震短期預報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如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發佈本行政區域內的48小時臨震預報。這是甘肅省近日審議通過的《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中關於地震預報發佈的新條款。

    記者4日從甘肅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不同於沿用了近13年的舊版《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新條例在地震預報統一發佈、地震監測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規定。

    地震預報仍執行統一發佈制度,修訂前的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洩露或發佈地震短期和臨震預測預報意見。”根據新條例,已發佈地震短期預報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發佈本行政區域內的48小時臨震預報。

    新條例還將個人納入地震監測體系之內,規定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有條件的可以書面報告或者附帶影像資料。接到報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並及時調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同時,條例要求,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對於製造、散佈地震謠言,引發群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此條例7月29日經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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