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涂銘、李京華)記者24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閻建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實施以來,北京市法院首次適用限制減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晚,閻建新、董聯合在北京西三環蓮花橋附近一歌廳房間內,因瑣事與楊某、蘭某、梁某等人産生矛盾並互毆。閻建新持刀刺擊楊某、蘭某、梁某三人,致楊某、蘭某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輕微傷。徐立中在明知閻建新、董聯合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向兩人提供隱藏處所、白色富康牌轎車及10萬多元,幫助兩人逃匿。
法院認為,閻建新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鋻於閻建新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立功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對其限制減刑。
法院最終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閻建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同時對閻建新限制減刑;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董聯合有期徒刑15年;以犯窩藏罪判處徐立中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