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日説,自發審委制度實施以來,證監會已經確立“不留缺口”的一整套制度,嚴防發審委委員的腐敗行為。
這位負責人説,獨立審核制度、會前承諾制度、委員回避制度、工作底稿制度、記名投票制度、公示制度和聆訊制度等共同構成了證監會對發審委的監督體系,為防範利益衝突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介紹,按照監督到位的工作思路,證監會紀委監察局于2009年頒布了《關於加強發審委委員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建立了委員選聘監督、重要事項報告、談話、會後核查、委員考核、半年一評、擇期列席發審會議等七項監督制度。
此外,為充分體現從嚴管理、從嚴要求的工作思路,證監會還要求發審委委員遵循旨在規範證監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若干廉政規定,如公務回避制度、禁止買賣股票制度和防止內幕信息洩露和內幕交易制度等。
上述負責人説,證監會必要時可啟動對委員審核工作底稿和投票情況的核查,證監會紀委監察局還著手建立與委員所在單位的聯合監督機制,確保相關監督信息能夠及時、暢通地進行傳遞和反饋,全面、綜合的監督體系正在形成。
為確保制度執行效果,證監會不斷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制定委員個人信息情況登記表,要求委員申報本人及相關親屬證券賬戶情況,進一步細化委員及親屬進行證券投資的相關廉潔自律規定;通過制定具體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和程序,完善信訪舉報處理機制和問責機制。
這位負責人説,歡迎廣大投資者和社會輿論對發審委委員進行監督,提供投訴舉報線索,強化監督力度,證監會對違法違紀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切實維護監管公信力。
該負責人同時提醒擬上市公司,要謹防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以允諾“公關發審委委員”為誘餌,詐騙申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