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財政部發出通知,中央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進行改革時,在按規定對有關資産和債權債務處理後,凈資産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中央企業和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其中:對改革前一年度生産經營情況正常且有盈利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30%;對改革前一年度已停産或經營虧損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50%。(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