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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制度和檢察事業顯示出日益旺盛的生命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5日 10時5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記者 陳菲)1931年,人民檢察制度伴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而誕生,至今已走過80年的風雨歷程。

    打擊犯罪,匡扶正義,查辦貪腐,加強監督……80年裏,人民檢察事業歷經風雨,跌宕起伏,鋪就了一條不平凡的發展道路。

    歷經風雨 薪火相傳

    2011年9月,井岡山。古樸陳舊的“人民檢察第一門”靜靜地陳列在人民檢察博物館內,向參觀者昭示著人民檢察制度的發端。

    時光倒回八十年。1931年,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成立,與政府各部局一同在瑞金葉坪謝氏宗祠內辦公。1933年4月,遷到沙洲壩,自此有了一個獨立的辦公場所——老茶亭楊氏宗廳。楊氏宗廳的正門因此被稱為“人民檢察第一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檢察制度是人民檢察的早期探索和嘗試,為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歷史經驗。”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説。

    制度誕生初期,各級工農檢察機關、最高法院(臨時最高法庭)、地方各級裁判部檢察長、檢察員,各級軍事檢察(查)所和國家政治保衛局檢察(查)科等,共同構成了蘇區檢察機構體系。

    針對當時的複雜形勢,蘇區檢察機構開展了一系列檢察工作:檢舉運動,反貪風暴,鎮反除惡……

    在這一系列工作中,檢察機構依法進行執法監督,工作檢查,犯罪偵查、預審和出庭公訴,為鞏固紅色政權,保障蘇區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933年,于都縣蘇維埃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經商牟利的問題數次見諸報端,引起了蘇維埃中央政府的關注。

    1934年3月,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項英親自帶領一個調查組進駐于都。經查,于都縣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中腐敗現象嚴重,縣委書記、縣蘇維埃主席均捲入其中。

    這是蘇維埃時期所辦案件中級別最高的領導幹部腐敗案件。最高特別法庭檢察長梁柏臺為國家原告人,支持公訴。最終,法庭判處縣蘇維埃軍事部部長劉仕祥等5人死刑。縣委書記劉洪清,中央執行委員、于都縣蘇維埃主席熊仙璧被撤職。熊仙璧還被判監禁一年。

    這一事件史稱“于都事件”,在中央蘇區引起極大震動,是早期人民檢察制度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歷經風雨,薪火相傳。經歷了土地革命、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戰火洗禮,人民檢察制度以頑強的生命力生存著、發展著。

    履行職責 不斷探索

    1949年10月22日,中南海勤政殿。

    剛被任命不久的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羅榮桓,在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宣佈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並要求儘快制定檢察署組織大綱,從速建立機構,開展檢察工作。

    檢察機關的創建並非一帆風順。由於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傳統,檢察工作又是一項新的工作,它的性質、任務是什麼,為什麼有了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還要設置檢察機關等問題,當時很少為人們所了解,甚至還出現了檢察機關“可有可無”的説法。

    面對這種情況,新建立的檢察機關和剛剛走上新崗位的檢察幹部,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點,辦大案,檢舉要犯,平反冤獄,擴大了檢察機關的影響。

    劉青山、張子善重大貪污案是新中國成立後首例高官巨貪案。二人在治理河流等工程中,貪污盜竊和非法騙取、挪用公款達171億元(舊幣)之多。當時,河北省人民檢察署依法對該案進行了查處。最終劉青山、張子善二人被判處死刑。

    1953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了“新三反”指示。當時,檢察處理的違法亂紀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層政權組織中,最高人民檢察署領導查處的山西張三元被迫害致死案就是一例。

    當時,在山西省臨汾縣南席村,竊取村農會主席職務的張金生出於私人報復,在土改中將革命烈士親屬張三元劃為地主,嚴刑拷打。隨後,又借鎮壓反革命之機,將張三元解回農村管制,並在鬥爭會上勾結他人將張三元活活打死。

    事件發生後,該縣某些領導將主犯縱容輕判。中央和省兩級檢察署克服重重阻力,徹查全案,提請法院將主犯張金生改判死刑,並追查處分了有關失職幹部,伸張了正義。

    經過不懈努力,檢察機關以實際成績顯示了檢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擴大了檢察機關的影響。

    1954年9月,在討論《檢察署條例(草案)》時,毛澤東提議:“檢察工作這麼重要,為什麼不把檢察署改為檢察院呢?”

    毛澤東的建議得到了採納。最終在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改“署”為“院”,從此形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一府兩院”的國家機構體制。

    弘揚正氣 創新發展

    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人民檢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發展之路。

    打擊刑事犯罪,嚴懲經濟犯罪,查辦大案要案,同貪污賄賂作鬥爭,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隨後三十多年的不斷發展中,檢察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開展檢察業務,忠實履行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查辦成克傑受賄案、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綦江虹橋垮塌案、馬德受賄案,南丹特大透水事故案……面對領導幹部貪污、受賄、瀆職犯罪,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嚴格執法,狠抓辦案,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使一個個貪官難逃“法網”。

    嚴打張子強等36人違法犯罪案件,廣西北海“西頭幫”案,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文強等人涉黑案……對於那些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暴力犯罪,檢察機關穩、準、狠,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在查辦大案要案,促進反腐敗鬥爭的同時,檢察機關也在積極穩妥地推進檢察改革,推動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不斷健全完善,以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

    2003年,最高檢在10省市組織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重點對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監督。

    2005年,最高檢開始建立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2009年,最高檢下發文件,明確規定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

    2010年,最高檢聯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佈試行規定,決定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

    ……

    “80年過去了,人民檢察制度和檢察事業顯示出日益旺盛的生命力。這些史實存在的本身就足以證明,人民檢察制度是一項符合中國國情的政治法律制度,是人民政權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湯維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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