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記者3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並公佈,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修改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修改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