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2月2日電(記者 夏冠男)記者從海南省政府獲悉,自2012年1月1日起,海南省將實行新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交通、能源、城建等行業的一般性收入將按照一定比例劃入水利建設資金。
海南省政府日前印發《海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水利建設基金將主要用於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跨流域、跨市縣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省和市、縣共同負擔。
據了解,為保證水利建設資金投入,海南省水利建設基金將從五個方面徵收。一是從省和市、縣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徵地管理費中分別提取3%,劃入水利建設基金;二是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劃入水利建設基金;三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四是經財政部批准,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五是海南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據介紹,海南省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重點水源工程建設,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城市防洪設施建設,防汛抗旱和應急度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維修管護,水利前期工作經費等。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海南省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級水務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