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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2012年繼續執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5日 20時1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1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正式下發通知,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通知稱,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徵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半月談》《法制日報》等列入通知規定的其他圖書、報紙和期刊。

    通知還稱,對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國際時政類報紙、外宣類報紙等列入本通知的報紙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通知明確,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新疆新華印刷廠等列入本通知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通知還明確,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通知強調,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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