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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6時43分   來源:新華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據了解,這部法律草案是在整合修訂1986年起施行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的基礎上形成的。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這部法律草案説明時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國際交往日益頻繁,中國公民出境和外國人入境的數量急劇增多,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大量外國人來華旅遊、訪問、從事商務活動,既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機遇,同時也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現行法律規定的簽證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三是近年來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突出,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

    這部法律草案分為8章,共90條,主要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管理主體的職責,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程序、不準出境事由,外國人入境出境的程序、簽證、不準入出境事由,外國人停留居留就業、永久居留,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對違法行為及人員的調查和遣返,法律責任等。

    草案新增了一些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如在立法指導思想中體現“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增加了留存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的規定;新增了對出入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及救濟制度,明確了相關程序和時限;授權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簽署的邊界管理規定,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

    草案修改了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一些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如完善外國人入境簽證制度、口岸簽證制度,對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就業、永久居留作出全面規定。為解決近年來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突出問題,草案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

    同時,草案總結了近年來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將一些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如在總則中規定公安部、外交部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實現有關管理信息的共享;設定了臨時入境許可制度等。

 我國擬立法整合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管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這部法律草案提出對我國現行的區分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的出入境管理進行整合。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法律草案説明時指出,我國現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區分中國公民、外國人的基礎上分別進行立法的。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護照法,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關護照申領的內容納入該法,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需要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除護照申領以外的內容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加以整合。

    為此,草案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適用這部法律。這部法律施行後,現行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將同時廢止。

    楊煥寧同時説明,在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活動中(例如中外聯合軍事演習、維和、護航、艦隊訪問等),軍事人員成建制出入境,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以及中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我國擬立法規定將指紋採集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提出將採集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這一法律草案規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這部法律草案説明時表示,採集、存儲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在進行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時進行比對,可以有效甄別出境入境人員身份,有助於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對加強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楊煥寧同時指出,採集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涉及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基本權利,需要法律明確授權,具體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國家的外交戰略靈活掌握。草案為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我國將立法完善外國人入境簽證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為了加強簽證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對現行法律有關外國人入境簽證制度進行了完善,作出了相應規定。

    草案規範了邀請行為。外國人申請簽證,有的需要國內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邀請函,為了防止出具虛假邀請函騙取簽證,草案規定,出具邀請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邀請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簽證的,可以給予罰款、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明確了不予簽發簽證的情形,為簽證機關行使國家主權提供制度保證。草案規定,外國人有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不能保證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等情形的,不予簽發簽證。

    草案規範了簽證延期。現有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簽證可以延期,但是對延期的期限沒有限定,草案則規定,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草案完善了口岸簽證規定。口岸簽證是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確立的一項便利入境措施,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與口岸簽證定位不符的問題,需要加以完善。為此,草案規定,口岸簽證機關簽發的普通簽證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過30日;申請人應當從申請簽證的口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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