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張曉松、程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要求各級工商部門進一步規範設立交易所登記程序,切實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以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範。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産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
工商總局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對於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一律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同時,要對轄區內登記的各類交易場所進行調查,摸清底數,對於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在2012年2月底前進行清理規範。清理整頓期間,各級工商部門不得為新設立的開展標準化産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辦理工商登記。
工商總局同時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在2011年度企業年檢中,要對各類使用“交易所”名稱的交易場所進行嚴格審查。對未取得相關批准文件的交易場所,不予辦理年檢,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