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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駁美報告:對中國司法改革觀察片面失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28日 07時48分   來源:人民日報

    2012年1月22日,總部設在紐約的“人權觀察”發表了《全球年度報告(2012)》(以下簡稱《報告》)。其從所謂的維權人士、司法改革、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觀察”了中國2011年的人權狀況。該組織雖定名為“觀察”,卻缺少實證觀察者應有的客觀、公正精神,以致在報告中對中國人權狀況嚴重歪曲,成了別有用心的《報告》。其中,對中國司法改革的“觀察”尤為片面、失實。

    《報告》稱,“公安機關支配的刑事司法體系過度依賴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嚴厲限制的辯護權,意味著刑訊逼供仍為普遍現象,司法不公事件屢見不鮮。”這是嚴重的歪曲和攻擊。眾所週知,中國的刑事司法體系並不由公安機關支配。它由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及人民法院組成。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三者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必須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才有可能由後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訴。檢察機關的公訴必須經過法院公開、公正的審判,在聽取辯方意見、調查核實各種證據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裁判結論的一部分。在這一過程中,出現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檢察機關不起訴與不批捕,以及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情形,實屬正常不過。而且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賦予了人民法院專屬的定罪判刑權,這些同樣在有效地制約著公安機關的權力。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必須服從或回應。據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2010年全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違法提出了糾正意見33863件次,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機關立案31203件,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同樣,在實踐中,檢察機關不批捕、不起訴、撤訴,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比例,正在逐年升高,這些都在有效地監督、制約著公安機關的權力。另外,依據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五部門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七條,法院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有權要求訊問人員出庭作證。這些都能證明中國刑事司法體系並不由公安機關支配,而是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完整司法體制為基礎,以人民法院專屬的定罪量刑權為中心,合法、有序地運作與實施。

    同時,中國在刑事訴訟中“過度依賴被告供述”的情況正在顯著減少;辯護律師的作用和權利在逐步增加;刑訊逼供得到根本治理。2010年6月發佈“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及“死刑案件證據規定”,2011年8月底公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刑事司法在人權保障上的重大進步。但《報告》卻無中生有,攻擊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所謂“秘密拘留條款”。這一所謂的“秘密拘留條款”在2011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新草案中已根本不復存在。而《報告》卻對這一不復存在的“問題”大肆渲染,這是否是有意地傳播虛假信息、混淆視聽?

    而事實上,即使是2011年8月底發佈徵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拘留後通知的條款,也比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進步了很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而修正案(草案)新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顯然,草案的這一修改,正是為了進一步強化偵查人員拘留後的通知義務,保障嫌疑人家屬的知情權。

    讓人費解的是,名為“觀察”的《報告》卻以偏概全,對2011年8月底發佈後即贏得國內外法學專家及社會團體稱讚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巨大進步只字不提,還有意地造成對修正案(草案)的重大誤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進步至少有: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增加了非法證據的排除及其程序;細化了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細化了“社會危險性”的含義;規範了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以降低羈押率;明確了指定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對技術偵查進行了授權與規制;規定了拘留、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制度;強化了訊問時錄音錄像制度;確立和細化了偵查辯護制度;限制了發回重審的次數;明確了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暫緩起訴制度;規範了精神病收治程序;強化了對執行的檢察監督,等等。這些才是中國2011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進步和主要方面。這一充滿了改革精神、貫徹了人權保障宗旨的草案,相較1996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60多條,修改了90多條。而《報告》對這些重大進展不予“觀察”,卻僅僅抓住草案中已不存在的問題百般“糾纏”,這已使其淪為不負責任的“惡炒”。

    同樣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報告》對中國2011年司法改革上的多方努力也熟視無睹。已有中國學者做了統計:“2008年底啟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確定60項改革任務,2009年完成17項,2010年基本完成30項,至2011年底60項改革任務絕大部分已經完成。”其中,2011年法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改革量刑程序;完善、落實新國家賠償法;改革調解體制;改革審判管理;改革執行體制;推行案例指導制度等。檢察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強化檢察監督;改革檢察管理;改革檢察官選拔機制等。這些範圍廣泛、力度空前的司法改革,是《報告》想抹煞而無法抹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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