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1月28日電(記者 顧玲)從2月1日起,青海省將實施新修訂的文物保護辦法。新法規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進一步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強化了行政執法權力,同時也細化了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即將實施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是青海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青海實際修訂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在結構、內容上進行了較大調整和充實,從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調查與發掘、館藏文物及文物收藏、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文物利用和經營、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
青海地處青藏高原東北部,是黃河、長江和瀾滄江的發源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獨特的自然條件,造就了青海悠久的歷史和文化。據第三次文物普查最新統計,全省已發現各個時期人類活動的各類遺跡(文物點)6411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383處。全省現有各類國有館藏文物16萬餘件,正式確定為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有238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