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衛生部網站3日公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文件,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文件對政府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提出明確要求。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文件強調,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産,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由其反饋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的判定結果。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文件針對職業病鑒定産生爭議的情況,提出設立專家庫和鑒定委員會的要求和辦法。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