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在河北、陜西、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陜西十省區開展試點,通過對歷史遺留廢棄地的復墾利用,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挂鉤,合理調整建設用地佈局。
《通知》指出,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是將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廢棄地加以復墾,在治理改善礦山環境基礎上,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挂鉤,盤活和合理調整建設用地,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通知》強調,要規範建設用地審批管理。項目區內的復墾與建新實行整體審批,確保復墾面積必須大於建新面積,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必須高於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復墾耕地的質量等級達不到建新佔用耕地的質量等級的,要相應進行折算,按照折算後的面積確定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嚴格審核評定,按照核定的復墾面積,下達調整利用挂鉤指標。挂鉤指標重點用於試點縣、市的工礦發展、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
《通知》要求,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須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首批試點每個省(區)可選擇2—3個縣市。(記者 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