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3月31日電(記者駱曉飛)青海省日前下發《青海省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的獎補對象、範圍、標準進行界定,並對資金撥付與發放、資金管理和監督等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這一辦法的出臺為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這一辦法明確提出,禁牧和草畜平衡補貼對像是青海省內落實草原承包經營責任制並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義務的牧民,補貼範圍是全省實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所有承包到戶(聯戶)的可利用草原面積;牧草良種補貼對像是使用牧草良種並完成了種草任務的牧民或合作組織,牧草良種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種,不包括青貯玉米等青貯飼料。
與此同時,這個辦法提出,牧民生産資料綜合補貼是對牧民從事畜牧業生産使用柴油、飼草料生産資料的補貼,補助對像是承包草原且從事草原畜牧業生産的牧戶。
根據這一辦法,禁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和果洛藏族自治州每畝5元;海北藏族自治州和海南藏族自治州每畝10元;黃南藏族自治州每畝14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每畝3元。
草畜平衡獎勵則統一按每畝1.5元的標準執行,牧草良種補貼按多年生人工種草每畝一次性補貼50元、一年生人工種草每年每畝補貼10元執行,牧民生産資料綜合補貼標準為每年每戶500元。
據了解,為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牧區牧業發展和牧民增收,國家從2011年開始,在新疆、西藏、內蒙古、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和雲南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區)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2012年,青海省草原補獎政策實施總面積4.74億畝,涉及17.2萬戶、74萬農牧民,補獎資金達19.4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