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為校車畫出“安全線”——聚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國務院日前出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這個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從制度的頂層設計打造“移動的安全校舍”,努力保障校車安全,為孩子們上下學畫出了“安全線”。
校車在非高速路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校車是孩子們“移動的校舍”,控制好行駛的速度非常關鍵。為了確保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條例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説,對校車時速的限制,考慮到了中國道路交通的各種狀況,根據道路交通不同狀況區分了高速公路、一般道路和特殊道路的通行時速限制。這是科學合理的區分。
為了保證學生安全,特別是針對我國中西部地區道路的實際情況,條例要求,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同時,條例為了保證校車車況良好適行,以及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還規定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每年都要接受公安交管部門的審驗。
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條例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同時,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司長趙曉光説,徵求意見稿曾規定只有企業和按照政府規定設立的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條例規定,個體經營者在當地政府的組織下也可以提供校車服務。這是考慮到農村校車服務企業較少,採取的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措施,把個體經營者也納入了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趙曉光説,在立法調研的過程中了解到,一些地方個體客運經營者根據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在統一組織下提供校車服務。有些地方個體運輸者和學校、家長聯合簽署協議,縣級政府還為每輛校車配備衛星定位系統,提出具體安全要求。在這樣的情況下,允許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但應當嚴格遵守條例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趙曉光説,個體經營者不允許擅自提供校車服務、招攬學生。條例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設置了嚴格的審核批准程序,對校車的安全運行也有嚴格的要求和規範,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校車享有通行“優先權” 不避讓將罰款200元
條例規定,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據介紹,在條例起草過程中,多數意見贊成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為這是條例的“亮點”。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認為:“這是對絕大多數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是對國際慣例的認可。孩子們在道路交通中是弱勢群體,必須保護。”
條例對校車通行優先權特別是社會車輛避讓校車規定得比較具體,“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
“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對不避讓校車的違法行為,條例也規定了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當然,條例對校車的安全行駛也有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王敬波説:“校車優先通行不是一個簡單條文,而是一種導向,樹立了兒童優先和教育優先的理念,對於保障未成年學生集體乘車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
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比一般駕駛人更為嚴格
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鋻於校車乘坐對象的特殊性,條例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為嚴格的資格條件。
條例規定,校車駕駛人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也經過了反復討論。“有的意見認為,如果規定太嚴,司機就不好找,尤其是農村地區,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會更難找。但多數意見都認為,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駕駛客車的條件,而且要比這些條件更嚴格一些才行。”這位負責人説。
北師大教育學部教授袁桂林認為,應強調駕駛人熱愛教育事業而且品行端正。他説:“因為校車不僅僅是一個交通工具,還是一個流動教室,是一個教育場所,駕駛員有義務和責任為兒童樹立良好的榜樣。”
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駛安全的基礎。實踐中,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以至釀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將安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條例明確,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條例規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使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有關專家表示,這些要求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國的校車安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既要保障安全,又要經濟適用。
校車要配備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條例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條例同時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未依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校車超員依法從重處罰 法規加大對涉校車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校車超員是校車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國務院出臺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條例對違法使用拼裝車輛充當校車的行為,處罰更加嚴厲。條例規定,使用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説,“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比較大的,比如使用拼裝車接送學生的,都規定了高額的處罰。這樣規定都是為了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通過嚴厲的懲罰措施,防患于未然。”
條例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同時,條例還對學校、地方政府等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認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確保監管執法到位,使得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