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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人就“軍人保險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28日 07時47分   來源:人民日報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4月27日下午在京閉幕,本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人就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軍人保險法共9章51條,對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作了規定,確立了軍人保險的法律地位,突出了國家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這部法律突出了國家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軍人保險法明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將原來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體現了國家對軍人保險資金保障的支持,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軍人這一犧牲奉獻特殊群體的關懷。

    個人不繳納軍人傷亡保險費

    軍人傷亡保險制度是從1998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主要是對服役期間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按規定給予死亡保險金或者殘疾保險金。

    問:這部法律在軍人傷亡保險制度方面有哪些進步和發展?

    答:軍人保險法在總結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問:請介紹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如何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答:國家從1997年起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此後,又建立了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規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大,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軍人退役後,其養老保險需要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規定,軍人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軍人退役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解決。

    為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軍人保險法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將現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所應繳納的保險費由地方財政解決,調整為由中央財政安排,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根據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對軍人退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作出原則性規定。

    國家給予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問:國家如何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答:1998年,國家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近年來,又相繼建立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地方人員的醫療有了基本保障。為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軍隊從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了個人繳費與國家補助相結合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

    在總結現行退役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經驗基礎上,軍人保險法規定,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軍人退役後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將退役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同時,對軍人退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出原則性規定。

    國家補助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問:為減輕軍人後顧之憂,國家是如何補助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費用?

    答: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從2004年1月1日起實行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保險制度,由軍隊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醫療保險,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由於軍人流動性大,生活條件艱苦,缺少社會依託,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不能完全解決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的社會保險問題。

    為保障這一特殊群體的保險權益,減輕軍人後顧之憂,軍人保險法規定,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補助。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本法還對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役時,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作了規定。

    此外,軍人保險法對軍人保險經辦與監督事項作了規定;對不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以及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記者 張洋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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