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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代表認為應進一步開展和平利用核能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30日 20時2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維也納4月30日電(記者 劉鋼)中國代表30日在維也納舉行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九次審議大會第一次籌備會上發言説,和平利用核能對國際社會應對能源危機和氣候變化的挑戰具有重要意義,應進一步推動和平利用核能事業的發展。

    中國代表團團長、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成競業認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各國應大力促進並加強國際合作,國際原子能機構應發揮更大作用,有能力的國家也應積極協助發展中國家為和平目的開發利用核能。對於和平利用核能過程中發生的核事故,各方應認真總結教訓,加強相關國際合作,強化核能安全措施,從而提高防範和控制核事故的能力。

    成競業説,《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和平利用核能的權利應得到切實維護,不能以防擴散為由限制無核武器國家的上述權利,而無核武器國家則應在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動中,切實遵守防擴散的國際義務。

    成競業還介紹説,中國高度重視通過和平利用核能促進自身發展,也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和恪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義務前提下,積極與有關國家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開展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與交流。在核能開發利用過程中,中國政府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中國將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履行核安全國際義務,積極穩妥地開發利用核能,並將繼續參與相關國際合作,積極提供對外核安全援助。中國還將與各國一道,共同尋求加強核能安全。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0年3月5日生效,其主要目標是防止核武器和核武器技術擴散、促進和平使用核能的國際合作以及推動實現核裁軍。條約規定生效後每5年召開一次審議大會,審議條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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