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指導意見,決定在今後一段時期,努力構建科學的市場秩序風險防範體系,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和服務發展水平,以防範市場秩序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
市場秩序系統性風險是指從宏觀、整體和根本上對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構成潛在威脅或者可能造成破壞的各種風險。市場秩序區域性風險是指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局部範圍內的市場秩序構成潛在威脅或者可能造成破壞的各種風險。
工商總局表示,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矛盾凸顯期、重要戰略機遇期,市場秩序風險發生頻率越來越高、風險成因越來越複雜、風險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風險防範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各級工商機關將把防範市場秩序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作為市場監管的一項基礎工作和重要任務,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根據上述指導意見,“十二五”期間工商部門將逐步建立反應靈敏、動態高效的市場秩序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防範長效機制,形成與工商行政管理廉政風險防控相匹配、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相對接的全方位、多層次、科學化的風險防範體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場秩序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的危害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