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20日從國家海洋局獲悉,《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歷史上首部關於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管理的法律規範,對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海洋局新聞發言人石青峰在國家海洋局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由岸站、浮標、船舶、衛星、飛機、雷達等手段組成的立體化海洋觀測網以及統計和數值預報相結合的海洋預報系統,但也存在著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海洋觀測環境遭到破壞,涉外海洋觀測活動和觀測資料管理需要明確,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等問題。
據了解,《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條,主要就海洋觀測網的統一規劃與建設、海洋觀測站(點)和觀測環境的保護、海洋觀測資料匯交和共享、海洋預報警報信息發佈等作了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司長王振江介紹説,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遭到破壞,條例指出,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要避免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造成危害。
條例要求,國家建立海上船舶、平臺志願觀測制度。同時確立了海洋觀測資料統一匯交和公益事業使用資料的無償取得制度,規定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門統一匯交海洋觀測資料,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門無償提供。
條例同時明確,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
條例要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要安排固定的時段或者版面,及時刊播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災害信息發佈平臺,解決海洋災害預報“最後一公里”的問題。針對個別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的問題,條例還規定了除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公眾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